摩托车会车、超车、让车、掉头的规定如下。
(1)摩托车会车的规定。
1)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、窄桥,须减速靠右通过,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。会车有困难时,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。
2)在有障碍的道路,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。
3)在狭窄的坡路,下坡车让上坡车辆先行;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,让下坡车先行。
4)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,须距对面来车150m以外互闭远光灯,改用近光灯;在窄路、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,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。
(2)摩托车超车的规定。
1)超车前,须开左转向灯、鸣喇叭(禁止鸣喇叭的区域、路段除外,夜间改用变换远、近光灯),确认安全后,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,在与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,开右转向灯,驶回原车道。
2)被超车示意左转弯、掉头时,不准超车。
3)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,不准超车。
4)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。
5)行经交叉路口、人行横道、漫水桥、胡同(里巷)、铁路道口、急弯路、窄路、窄桥、隧道时,不准超车。
(3)摩托车让车的规定。
摩托车行驶中,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,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,必须靠右让路,并开右转向灯,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。
(4)摩托车掉头的规定。
摩托车在铁路道口、人行横道、弯路、窄路、桥梁、陡坡、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,不准掉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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